河南省規范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任職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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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市政建設環保局,林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質量安全責任,規范注冊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項目總監的任職行為,避免出現超過規定數量任職、中標后擅自更換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和只投標不履約等失信違規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河南省規范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任職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廳建筑管理處,聯系電話:0371—69523923。
2015年2月26日
河南省規范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任職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質量安全責任,規范注冊建造師擔任項目經理和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項目總監的任職行為,避免出現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超過規定數量任職、中標后擅自更換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和只投標不履約等失信違規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任職行為的管理。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河南省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建立全省《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在建項目信息查詢子系統》,為建設單位選擇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和公眾查詢提供信息工作平臺。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通過《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在建項目信息查詢子系統》,在中標備案或核準直接發包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在建項目信息錄入工作,對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的任職數量進行記錄;任職數量達到規定限額的,應當依法暫停其投標或者承接工程的資格,任職數量減少到規定限額以下(不含本數)的,應當立即解除其暫停投標或者承接工程資格的限制。
《河南省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企業庫、從業人員庫、項目庫建立聯動機制,實現項目經理或項目總監在建工程任職數量信息共享。
第五條 施工單位不得任命同一注冊建造師同時擔任2個及以上建設工程的項目經理(即施工項目負責人,下同)。
對于同一工程項目分段發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點、同一施工單位承建的建設項目,可以視為一個工程項目,但不得超過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
第六條 項目經理任職時間按下列規則計算:
?。ㄒ唬τ谡袠斯こ?,起算時間為中標通知書簽發之日;
?。ǘτ谥苯影l包工程,起算時間為直接發包申請核準之日;
?。ㄈ┦┕挝患捌漤椖拷浝碓谕馐』蛲庀到y承攬的工程也應當計入項目經理的任職數量。
第七條 有關工程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計入項目經理的任職數量:
?。ㄒ唬┕こ添椖恳呀浛⒐を炇蘸细竦?;
?。ǘ┕こ添椖亢贤秶鷥鹊墓こ桃呀浫客旯?,施工單位出具了竣工報告,且監理單位出具了質量評估報告,非施工單位原因導致暫時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合格手續,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該項目經理另行任職的;
(三)非施工單位原因,中標(直接發包)通知書備案(核準)后,超過120天沒有進場施工的,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該項目經理另行任職的;
(四)非施工單位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達到120天,仍無法施工的,建設、監理單位已經書面同意該項目經理另行任職的。
因上述原因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需要另行任職的,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工程項目所在地中標(直接發包)備案(核準)登記部門告知備案。備案登記部門核實后,通過《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在建項目信息查詢子系統》,立即解除其暫停投標或者承接工程資格的限制。
第八條 監理單位應任命1名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1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3項,不得超過企業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范圍。
對于同一工程項目分段發包或者分期施工的且同一地點、同一監理單位承攬的建設項目,可以視為一個工程項目。
第九條 項目總監任職時間按下列規則計算:
?。ㄒ唬τ谡袠斯こ?,起算時間為中標通知書簽發之日;
?。ǘτ谥苯影l包工程,起算時間為直接發包通知書核準之日;
?。ㄈ┍O理單位及其項目總監在外省或外系統承攬的工程項目也應當計入項目總監的任職數量。
第十條 有關工程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計入項目總監的任職數量:
?。ㄒ唬┕こ添椖恳呀浛⒐を炇蘸细竦?;
?。ǘ┕こ添椖亢贤秶鷥鹊墓こ桃呀浫客旯?,非監理單位原因導致暫時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合格手續,建設單位已經書面同意該項目總監另行任職的;
(三)非監理單位原因,中標(直接發包)通知書備案(核準)后,超過120天仍沒有進場實施監理的,或工程項目停工達到120天,建設單位已經書面同意該項目總監另行任職的;
因上述原因監理單位項目總監需要另行任職的,應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工程項目所在地中標(直接發包)備案(核準)登記部門告知備案。備案登記部門應當通過《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在建項目信息查詢子系統》,立即解除其暫停投標或者承接工程資格的限制。
第十一條 施工、監理合同簽訂后,合同中確定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不得擅自變更。
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確需變更的,必須嚴格按照《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到項目所在地中標(直接發包)備案(核準)登記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告知備案手續。變更后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不得低于原項目負責人資格等級,且專業相符。對于不符合變更條件的,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可申請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變更:
(二)調離本企業或勞動合同期滿未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
(三)因患病等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或長期出國、學習的(3個月及以上),職務變動、辭職、達到退休年齡等不能履行職責的;
(四)因違法違規或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被責令停止執業或暫停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任職資格以及注銷建造師、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五)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
(六)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變更應出具以下材料:
(一)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從《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在建項目信息查詢子系統》下載填寫“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變更備案表”,并上傳備案表及相關附件;
(三)更換屬于職務變動、辭職或調離原工作企業情形的,備案時應當提供原企業出具的職務變動文件、辭職批準文件或調離的證明材料;
(四)更換屬于因患病等身體原因無法堅持施工現場管理工作情形的,備案時應當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經主治醫師簽名的疾病診斷證明和具體的住院、休養時間;
(五)更換屬于長期出國、學習情形的,備案時應當提供出國和學習的證明文件;
(六)更換屬于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羈押或判刑、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情形的,備案時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五)更換屬于長期出國、學習情形的,備案時應當提供出國和學習的證明文件;
(六)更換屬于違法被責令停止執業、因涉嫌犯罪或犯罪被羈押或判刑、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情形的,備案時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七)新任項目經理、項目總監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因第十三條原因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到工程所在地中標(直接發包)備案(核準)登記部門辦理告知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工程項目所在地中標(直接發包)備案(核準)登記部門工作人員登陸《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在建項目信息查詢子系統》,辦理相關變更事宜,打印“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變更備案表”一式三份,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備案部門各執一份備查,并由變更單位將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變更后的備案表復印件提交給質量、安全監督部門。
辦理變更時限為1個工作日;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辦理。不符合變更條件的,工作人員應將存在的問題一次性告知變更單位。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規定對項目經理或項目總監變更備案的,應當將原項目經理或項目總監在該工程項目的任職記錄繼續保持至該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該工程的業績記入變更后的項目經理或項目總監的信用檔案,原項目經理或項目總監的業績取消。
第十六條 施工、監理單位擅自變更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或變更后未進行告知備案的,中標(承包)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不在施工現場履行崗位職責的,按照我省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對施工、監理單位予以扣分;累計3次檢查未到崗或不履行崗位職責的,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改正,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質量安全責任六項規定》依法依規處理;情節嚴重的,在一個周期內項目經理違法違規行為累計達12分的,依法從嚴處理,并通過《河南省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項目經理違法違規行為查詢欄目”,列入“黑名單”予以曝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檢舉臺帳,對施工、監理單位擅自變更項目經理、項目總監或中標(承包)項目經理、項目總監不在施工現場履行崗位職責等違法違規行為線索進行登記受理,核實后依照第十六條規定予以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
第十八條 《河南省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內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在建工程任職信息,以《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在建項目信息查詢子系統》信息為準;系統以外的項目經理、項目總監在建工程任職信息以實際查證的信息為準。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變更備案表
附 件
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變更備案表
申請單位:(蓋章)
項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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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許可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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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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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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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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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承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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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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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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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標(承包)項目經理(項目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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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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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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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的項目經理
(項目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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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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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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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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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經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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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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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印鑒)
項目負責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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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部門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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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印鑒)
經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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